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22629929

传真号码:0731-28820655

办公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响石东路268号

电子邮箱:zzsfzwgk@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株洲市石峰区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石峰区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shifeng.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石峰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shifeng.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发放便民资料的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方式公开。

3.在株洲市石峰区政务服务中心(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设有政务公开专区可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公正、公平、便民”、“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二)受理机构

工作机构: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响石东路26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0731-22629929

传真号码:0731-28820655

电子邮箱:zzsfzwgk@163.com

(三)申请的提出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请以下方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

“石峰区政府门户网”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shifeng.gov.cn/c4954/index.html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职责单位的,则告知该部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向同一部门(单位)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五)收费情形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投诉及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 0731-28101531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41200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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