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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34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09-27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针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本机关已于2024年91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株石政复字〔2024〕110号),该复议决定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且本机关已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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