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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5〕65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5-06-17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亮,该局响石岭市监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吴某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416日申请行政复议4月28日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仅将涉事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理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对涉事企业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重新调查处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限制经营等措施,彻底制止其违法活动。三、要求被申请人书面说明对涉事企业持续违法经营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理由。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在快手平台的“益康堂养生滋补店铺”(涉事企业名称:石峰区某商行店铺)购买了桑叶葛根茶,订单编号2508002406675849,支付金额26.9元。商家在商品详情页宣传该食品具有“降尿酸功效”,但该食品无相关资质及功效,只是个普通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12315热线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回复称,涉事企业为平台内经营者,无实体店且联系不到人,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记录截图、涉案产品照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短信截图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对“石峰区商行”的投诉举报。2025年3月28日我局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店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在本局辖区内也未发现其实际经营地,且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已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被投诉举报者属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和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局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经负责人审批,本局于2025年4月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4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及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

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2日决定不予

受理该投诉,并于当日通过12345平台将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告知

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了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实地核查记录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列异截图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45市长热线收到申请人吴某关于石峰区某商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某商行”)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对某商行进行实地核查经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某商行。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4月2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无法进行调查核实。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某商行,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将该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再查明,被申请人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某商行经营者朱文凤仅注册石峰区某商行(个体工商户),无其他登记经营主体。

本机关认为:12345市长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方式投诉举报案涉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市民热线受理后,被申请人于4月2日致电消费者反馈情况。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吴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