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676号。
负责人:李鹏,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5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5月28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