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负责人:刘春晖,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月27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当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