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亮,该局响石岭市场监管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郑某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石峰区特苗百货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的回复》中“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直接履行调查职责。
二、责令被申请人就未履行法定移送及告知义务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1日,申请人从淘宝平台《澳洲进口奶粉代购》购买婴幼儿奶粉,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因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不服,遂提起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截图、购买记录截图、实物照片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对“石峰区特苗百货店”的投诉举报。2025年3月3日我局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店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在本局辖区内也未发现其实际经营地,且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此前已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被投诉举报者属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和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局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经负责人审批,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截图、实地核查记录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列异截图、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截图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石峰区特苗百货店(以下简称“特苗百货店”),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将该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郑某关于特苗百货店的举报(编号:1430204002025022560379911)。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对特苗百货店进行实地核查,经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特苗百货店。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再查明,被申请人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石峰区特苗百货店的经营者周先江在本辖区仅注册石峰区特苗百货店,无其他注册经营主体。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特苗百货店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特苗百货店属于平台内的经营者; 其经营者在本辖区仅注册特苗百货店,无其他登记住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特苗百货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3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没有管辖权未予立案的,无需将案件线索移送其他有权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为1430204002025022560379911的举报作出的回复。
二、驳回申请人郑某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