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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5〕48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5-05-2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38号。

负责人:文志,该局党委书记、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43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4月28日当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