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
负责人:周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当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