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案涉产品,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3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株石政复字〔2024〕164号),该复议决定已进行了全面审查,且本机关已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