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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5〕45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5-03-3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3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案涉产品,本机关已于202513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株石政复字〔2024〕164号),该复议决定已进行了全面审查,且本机关已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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