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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5〕40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5-03-1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石峰处{202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3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石峰处{2024}2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如果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