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针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已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同一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