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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5〕30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5-04-1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彬,该局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梁某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212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使用抖音接受服务发现广告问题,2025年2月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管辖范围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故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关于对株洲蓝泽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经核查,该店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在本局辖区内也未发现其实际经营地,且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已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被投诉举报者属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和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局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经负责人审批,本局于2025年2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及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2月11日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实地核查记录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截图、全国12315平台反馈单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28日,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梁某关于株洲蓝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泽商贸”)的投诉举报(编号:1430204002025020845215579;211,被申请人对蓝泽商贸进行实地核查经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株洲蓝泽商贸有限公司211,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决定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

再查明,被申请人已将蓝泽商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株洲蓝泽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谭宽祥在本辖区仅注册株洲蓝泽商贸有限公司,无其他注册登记主体。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11不予受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11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蓝泽商贸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蓝泽商贸属于平台内的经营者; 另被申请人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蓝泽商贸的经营者在本辖区仅注册蓝泽商贸,无其他登记住所。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分别决定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梁某案涉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编号:1430204002025020845215579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