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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5〕29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5-04-1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彬,该局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梁某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214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使用抖音接受服务发现广告问题,2025年1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管辖范围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故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2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关于对湖南杉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立即对申请人所提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开展核查工作,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被举报人已自主下架所有虚假宣传广告。鉴于被举报人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负责人审批,我局于 2025年2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整改前后宣传标语截图、整改后直播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单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123日,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梁某关于湖南杉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涧文化传媒”)的举报(编号:1430204002025012339003934;27,被申请人对杉涧文化传媒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1.在该公司网络平台(抖音)店铺未发现有用1989年百亿补贴宣传的情况2.现场对该公司网店直播间截图1张3、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月7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自认先前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自行改正;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日将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予以了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27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因被举报人杉涧文化传媒已自主下架所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广告被申请人据此认为杉涧文化传媒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梁某案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编号:1430204002025012339003934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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