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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5〕2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5-01-07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职教城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冰峰,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石学林责改〔2024〕1号),系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