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职教城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冰峰,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石学林责改〔2024〕1号),系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