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60号
申请人:胡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闿文,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编号:20241126),责令被申请人按政策给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申请人称:我1990年进厂就是熔炼工,1996年4月以后,厂里施行承包制,工资由承包人发放,完成任务就有工资,没有完成任务就没有工资,所以档案里面没有工资记录。熔炼工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高温、有毒,三班倒制。以前的同事,一个班组的,都是以特殊工种退的。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办理结果告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根据胡XX档案内“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1990年05月经株洲市北区劳动局审批同意招收其进入株洲市有色金属压延厂工作,胡XX曾在该厂“一车间、熔炼车间”的“熔炼”岗位工作,相关材料落款时间为1991年08月、1992年11月、1993年12月、1994年12月、1996年4月。根据档案记录,胡XX属于株洲市有色金属压延厂职工,株洲市有色金属压延厂属于冶金行业,特殊工种认定应按(62)冶人字58号文件、重会通(62)字第3号文件、(65)中劳护字第9号文件、(78)劳护字2号文件、(81)劳总护字74号文件、(83)湘劳福函字第018号文件执行。根据以上文件,“熔炼”工作不在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之中,故胡XX不符合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未通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区级初审。
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人事档案内的“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转正定级报批表”“株洲市企业职工定级表”“湖南省企业职工提高工资标准审批表”“企业职工升级表”“株洲市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 、(62)冶人字58号文件、重会通(62)字第3号文件、(65)中劳护字第9号文件、(78)劳护字2号文件、(81)劳总护字74号文件、(83)湘劳福函字第018号文件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胡XX出生于1969年4月,年满55周岁。申请人于1990年5月进入株洲市有色金属压延厂,在其1991年至1996年的《转正定级报批表》《株洲市企业职工定级表》《企业职工升级表》《株洲市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提高工资标准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工资调标审批表》等档案材料中均记载胡XX在株洲市有色金属压延厂所从事工种为“熔炼”。1999年9月,株洲市有色金属压延厂与胡XX终止劳动合同。
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认为“熔炼工作不在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之中,且可认定申请人在“岗位”工作的时间段为1990年5月至1996年4月”,遂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案涉《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区级初审。
再查明,株洲市有色金属压延厂所属行业为冶金行业,原冶金工业部《关于高温、有害身体健康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及其工龄计算的批复》(62)冶人字58号、重会通(62)字第3号、原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的复函(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文件、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原湖南省劳动局《同意六0一矿炼钢工等八个工种列为试行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3)湘劳福函字第018号文件均未将熔炼工纳入冶金行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
本机关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均规定,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本案中,申请人胡XX在株洲市有色金属压延厂的工种为“熔炼”,该工种未列入冶金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当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规定,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岗位工作年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职工退休时,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出生年月认定的相关政策,严格查验职工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放宽审批条件。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从事“溶炼”工种工作累计达国家规定的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因此,被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申请人胡XX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编号:2024112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