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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64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5-01-0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64

 

申请人:XX男,X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XXXXXXXXXXXX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大桥镇XXXXXXXX现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彬,该局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3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39235888545),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饼(黑芝麻味存在问题,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117签收,但被申请人至11月18日(七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实拍图、购买小票照片、挂号信封面照片、举报投诉书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对株洲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2024年11月13日,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11月14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提供了邮件签收记录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标签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手机短信截图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7日,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XX株洲市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食品”)生产的“香酥饼(黑芝麻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材料。1112日,被申请人对XX食品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1.“香酥饼(黑芝麻味)”系株洲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2.该公司现场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份,‘香酥饼(黑芝麻味)标签检测报告和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各一份111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分别决定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并于1114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立案决定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株洲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2024年6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香酥饼(黑芝麻味)”的配料表均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2024年117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1113决定不予受理,并于11月14不予受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线索予以了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1113日决定不予立案,1114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XX食品提交检测报告显示被举报产品的配料表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事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申请人XX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111304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