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39号
申请人:唐XX,女,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政府云田村。
法定代表人:胡州荣,该镇镇长。
代理人:谢子豪,该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理人:莫志玲,该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XXXXXXXX,因220kv云冲线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内。为了解220kv云冲线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石峰区云田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即1、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方案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3、集体土地上附属物调查确认表、房屋拆迁补偿明细及补偿款数额发放及到位证明文件;4、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5、项目用地性质、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6、项目用地主体证明文件。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后,时至今日仍未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及签收截图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根据唐XX提供的快递物流显示,其向我镇寄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于2024年8月22日由云田镇政府门卫签收,由于该件送达时并未电话联系至单位或个人,我镇及镇平安办等办所实际于10月14日收到株洲市石峰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经查,该项目并非由政府部门为业主组织实施,故未检索到关于唐XX依申请公开的220kv云冲线项目的征地拆迁相关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于本行政机关,现予告知。若唐XX需要该电力建设项目各类审批手续、批文等资料,可向相关电力部门提出申请,我单位已于2024年10月23日将唐XX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回复送达至本人,告知此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唐XX依申请公开事件的回复》、送达回证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唐XX依申请公开事件的回复》,并于10月23日将该回复直接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直至10月23日才向申请人送达《关于对唐XX依申请公开事件的回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另,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回复,故再履行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唐XX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