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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38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11-2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38

 

申请人:XX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XXXXXXXXXXXX,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XXXXXXX,现通讯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办事处香樟社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职教城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冰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星,该办事处副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通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29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通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办事处香樟社区XXXXXX居民,于2023年5月购买该小区三期住房,并于同年10月开展装修,届时该小区叠墅区内多处住房已基本完成装修。本人因生活需要在自己房屋产权规划许可登记范围内的阳台搭建了雨棚,该雨棚覆盖的范围系申请人不动产权规划登记的范围,且不影响相邻他方通风、通行与采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30万元以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既然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自然不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况且申请人搭建的雨棚,是在未影响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的搭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从字面意义来看,是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整改的,组织强制拆除。但该通知没有赋予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程序。

此外,被申请人引用了株政办发〔2023〕1号文件,但没有引用申请人违反该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属于引用法律不清晰。同时,被申请人对该小区内普遍存在的建筑加层、搭建阳光房、搭建雨棚等问题未进行整改通知,对反映的XXXX住房擅自搭板增加面积,改变整栋房屋承重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不予回应,存在选择性执法的行为。

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所做的《通知》、小区内其它住户阳光棚的照片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关于申请人的投诉。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城管队员到现场查看。经查,XXXXXX业主X的确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和批文的情况下搭建雨棚,面积约为10平方米左右。因申请人当时不在现场,城管队员电话通知其自行拆除。5月28日,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和<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1号)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规对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因其不在家,在物业及香樟社区工作人X的见证下,城管队员将限期整改通知书留置送达给物业管家,由管家通知到位。6月1日,城管队员再次上户查看时,该户已将前面雨棚拆除,但后面部分仍未拆除。2024年6、7月期间,被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处理此事,但其一直未处理,也未提出申述和申辩。

2024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去函经开区经济开发建设局,请求对申请人搭建的雨棚进行房屋合法性鉴定。2024年7月1日,收到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关于金茂悦高层XX和叠墅XX搭建阳光房进行合法性认定的复函》,确认该户搭建的雨棚为未经规划审批下擅自搭建,属于违法建设。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和<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1号)及株洲经开区经济开发建设局《关于金茂悦高层XX和叠墅XX搭建阳光房进行合法性认定的复函》,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依规再次对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未拆雨棚照片、拆除雨棚对比照片、2024年5月28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照片、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关于金茂悦高层XX和叠墅XX搭建阳光房进行合法性认定的复函》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和<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1号)第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下达了《通知》一:督促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被申请人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其载明见证人为物业及香樟社区工作人X

2024年625日,被申请人收到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关于金茂悦高层XX和叠墅XX搭建阳光房进行合法性认定的复函》,确认申请人搭建的雨棚为未经规划审批下擅自搭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和<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1号)及株洲经开区经济开发建设局《关于金茂悦高层XX和叠墅XX搭建阳光房进行合法性认定的复函》,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下达了《通知》二,要求其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区域内查控违工作的直接责任,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承担及时制止、督促限期整改(恢复)责任;根据授权对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经催告期满仍不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消除违法状态”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搭建构筑物的行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被申请人于9月27日向申请人下达《通知》并无不当。

本案中,该《通知》系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为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应当充分保障申请人表达意见的权利,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办事处2024年9月27日对申请人范X作出的《通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四年十一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