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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57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11-2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57

 

申请人:文X,女,X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株洲市石峰区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峰区老龙头铺街道老长株路。

法定代表人:黎志刚,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1月18日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已由民事判决确立了义务的履行主体,并已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且该复议请求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