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57号
申请人:文X,女,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株洲市石峰区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峰区老龙头铺街道老长株路。
法定代表人:黎志刚,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1月18日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已由民事判决确立了义务的履行主体,并已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且该复议请求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