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42号
申请人:王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政府云田村。
法定代表人:胡州荣,该镇镇长。
代理人:谢子豪,该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理人:莫志玲,该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1月11日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