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48号
申请人:黄XX,男,汉族,20XX年XX月XX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XXXXXXXXXXXX,地址:广西武宣县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1月1日依法补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针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你已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你2024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对同一案涉投诉举报事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