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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45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11-0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45

 

申请人XXX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株洲市石峰区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峰区建设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周骥,该办事处负责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余江南反映医保社保等问题答复意见书》(〔2024〕株石响信字18-1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余江南反映医保社保等问题答复意见书》(〔2024〕株石响信字18-1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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