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45号
申请人:余XX,女,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株洲市石峰区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峰区建设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周骥,该办事处负责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余江南反映医保社保等问题答复意见书》(〔2024〕株石响信字18-1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余江南反映医保社保等问题答复意见书》(〔2024〕株石响信字18-1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