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43号
申请人:孙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XXXXXXXXXXXX,住址:安徽省利辛县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峰,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材料。补正期间,本机关于10月22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准许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