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19号
申请人:袁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现通讯地址: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编号:20240701)。
申请人称:我今年55周岁,在株洲XX运输公司从事特繁的汽车驾驶员连续工作了20多年,现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收入,株洲XX运输公司注册登记为2005年8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水上、铁路、企业内部运输及其他等,属于专业的运输企业。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1992年8月4日,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中的19条交通行业从事特繁的企业内汽车驾驶员的规定,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根据袁XX档案中的“招收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审批表”,认定其1985年12月经株洲市郊区劳动局审批同意招收其进入全民单位工作;根据档案内的“固定工工作分配介绍信”,其被分配到株洲冶炼厂工作;根据其档案内的“工资调整审批表”,认定其曾在铅精炼分厂“铅冶炼、阴极制造”岗位工作,相关材料落款时间为1986年12月、1987年12月,1988年12月,1990年12月;后在冶炼厂公安处“消防”岗位工作,相关材料落款时间为1991年1月;1992年1月,1993年3月,1994年4月;自1994年4月之后,在株洲冶炼厂运输处“汽车司机、货车司机”岗位工作。根据上述记录,袁XX属于株洲冶炼厂的职工,而株洲冶炼厂属于冶金行业,特殊工种认定应按(62)冶人字58号文件、重会通(62)字第3号文件、(65)中劳护字第9号文件、(78)劳护字2号文件、(81)劳总护字74号文件、(83)湘劳福函字第018号文件执行。根据以上文件,“消防”、“汽车司机”、“火车司机”不属于冶金行业特殊工种,故根据其人事档案,袁XX可认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当前未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累计达8年、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累计达9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市级累计达10年”之要求,未通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区级初审,并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交付给袁XX本人。
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人事档案内的“招收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审批表”“固定工工作分配介绍信”“工资调整审批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根据申请人袁XX的职工档案记载:袁XX于1985年12月进入株洲冶炼厂,曾在铅精炼分厂“铅冶炼、阴极制造”岗位工作,有1986年12月《职工工资定级审批表》、1987年4月《职工工资定级审批表》、1988年12月《职工工资升级及实施结构工资审批表》、1990年3月《株洲冶炼厂浮动升级审批表》等档案材料予以记载;曾在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冶炼厂公安处从事“消防”岗位工作,有1991年1月《株洲冶炼厂职工技能工资升级审批表》、1992年1月《株洲冶炼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1993年3月《一九九二年度技能工资正常升级、效益奖励晋级及一九九三年靠入有色总公司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审批表》等档案材料予以记载;曾在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冶炼厂公安处从事“消防司机”岗位工作,有1994年2月《一九九三年度技能工资效益升级审批表》及4月《株冶炼厂一九九四年有色总公司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调整审批表》等档案材料予以记载;曾在株洲冶炼厂运输处从事“汽车司机”岗位工作,有1997年3月《一九九六年度技能工资浮动升级审批表》、1998年3月《一九九七年度技能工资浮动升级审批表》等档案材料予以记载。
档案记载袁XX曾在株洲XX运输公司从事“汽车司机、货车司机”岗位工作,有1995年3月《一九九四年度工资调整审批表》、1996年1月《一九九五年度工资调整审批表》、2000年9月《株洲冶炼厂岗位工薪升级审批表》予以记载。
1999年4月20日,申请人在《工人履历表》中填写:“1985年12月至1990年11月,在株洲铅精冶炼分厂工作;1990年11月至1994年11月,在株冶消防队工作;1994年11月至1999年在株洲XX运输公司。”申请人于1999年4月20日在《工人自传》中填写:“1985年12月至1990年11月,在株洲铅精冶炼分厂工作;1990年11月至1994年11月,调入厂公安处消防队工作;1994年11月消防队退役后,调入株洲XX运输公司汽车队工作至今。”以上履历表、自传内容与工资定级审批表中的记载内容相互印证。
1993年8月18日,申请人与株洲冶炼厂签订《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在公安处担任消防工作,合同期限为1993年3月25日至退休;2002年1月31日,申请人与与株洲冶炼厂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约定2002年1月31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7月15日,申请人与株洲XX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申请人在汽车队从事汽车司机工作,合同期限自2002年2月1日至退休。
另查明,株洲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9日,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水上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等。2019年6月8日,株洲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书》,载明:“袁XX自2005年8月29日起在我公司工作,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长期合同,因株洲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经双方协商,合同于2019年4月1日终止。”
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工资档案记录,认为申请人属于株洲冶炼厂职工,株洲冶炼厂属于冶金行业,汽车司机、货运司机不属于冶金行业特殊工种,2024年7月11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其申请提前退休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
再查明,株洲冶炼厂所属行业为冶金行业,(62)冶人字58号文件、重会通(62)字第3号文件、(65)中劳护字第9号文件、(78)劳护字2号文件、(81)劳总护字74号文件、(83)湘劳福函字第018号文件均未将消防员及消防司机、货车司机纳入冶金行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当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株洲冶炼厂从事过“铅冶炼、阴极制造”工作,属于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但工作年限未达到冶金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要求。另申请人在株洲冶炼厂从事的“消防员及消防司机、货车司机”工种,不属于冶金行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其在株洲XX运输公司从事特繁的汽车驾驶员连续工作了20多年,实际为在株洲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三、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一)规范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5.建立提前退休复核检查机制中“复核检查中,重点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专项核查情况的通报》(人社厅函〔2021〕41号)中列举的‘突破提前退休企业性质、职工身份政策,将非国有企业职工纳入政策范围;……’等七种情形进行督促整改。”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前提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而株洲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编号:20240701)。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