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11号
申请人:郭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时代大道198号。
负责人:贺吾晋,该分局局长。
第三人:陶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石(井)不决字〔2024〕第008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9月14日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