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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10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09-2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10

 

申请人:XX,男,X族,20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XXXXXXXXXXXX,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XXXX。现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XX药店(响石岭店)”销售的“石峰区红枣”存在标注等级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封面及物流截图、购买记录截图、发票照片、涉案产品实物照片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2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对石峰区XXXX药店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8月19日,我局受理其投诉,并依法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拒绝其他调解。我局于8月19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将受理和终止调解情况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及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请株洲市石峰区XX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签收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购进单据、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送达截图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郑XX关于石峰区XXXX药店的投诉举报信;8月15日,被申请人对石峰区XXXX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1.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并开展消费权益争议调解。2.经营现场没有被投诉举报商品,当事人对经营被投诉产品事件给予承认。3.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调取了相关产品购进凭证。4.经初步核查,被投诉举报单位涉嫌经营标签内容含有虚假信息的农产品红枣。被投诉举报单位系初次违法经营相关商品。5.在该消费权益争议调解中,被投诉举报店铺人同意退货退款,拒绝其他调解。”8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手机短信将此次投诉调解情况和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8月19日才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系被申请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石峰区XXXX药店进行了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综合考虑石峰区XXXX药店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