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18号
申请人:鲁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XXXXXXXXXXXX,住址:河南省唐河县XXXXXX。现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针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同一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