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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18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09-0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18

 

申请人:鲁XX,男,X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XXXXXXXXXXXX,住址:河南省唐河县XXXXXX。现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针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2024年92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同一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