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16号
申请人:靳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XXXXXXXXXXXX,地址:河南省商水县XXXXXXXX。现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针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同一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