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01号
申请人:孟X,女,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XXXXXXXXXXXX,地址:湖南省汨罗市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时代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贺吾晋,该分局局长。
第三人:李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XXXXXXXXXXXX,地址:湖南省长沙县XXXXXXXX。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公石(田)决字〔2024〕第0277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8月21日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