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88号
申请人:方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XXXXXXXXXXXX,住址:四川省平昌县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负责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材料。补正期间,本机关于7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