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94号
申请人:郑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XXXXXXXXXXXX,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XXXXXX。现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案涉产品,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株石政复字〔2024〕8号),该复议决定已进行了全面审查,且本机关已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