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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72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07-1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72

 

申请人:XX,男,X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XXXXXXXXXXXX,住址:山东省临沐县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3月29日在拼多多平台被投诉人开设的店铺《XXXXX》购买了3罐连泻心汤,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添加了大黄黄连等保健食品原料,该产品无蓝帽子保健食品标识,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普通食品却添加保健食品原料以及中药材。随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商家未在实地经营,通过住所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该商家属于网络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局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建议消费者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对该回复不服,遂提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购买页面截图、涉案产品实拍图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在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关于对石峰区XX食品商行的举报。经核查,该店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已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被举报者属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局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往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经负责人审批,本局于2024年4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截图、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将被投诉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公示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及送达截图、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截图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 4月19日,被申请人对石峰区XX食品商行进行实地核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石峰区XX食品商行,被申请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对石峰区XX食品商行的投诉单;4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石峰区XX食品商行进行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然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4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4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对石峰区XX食品商行同一涉案产品的举报单;4月25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石峰区XX食品商行进行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然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4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者裴晶晶在本辖区仅注册石峰区XX食品商行,无其他登记主体。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石峰区XX食品商行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石峰区XX食品商行属于平台内的经营者;另被申请人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石峰区XX食品商行的经营者在本辖区仅注册石峰区XX食品商行,无其他登记住所,被申请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决定不予受理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对石峰区XX食品商行案涉产品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现场核查。4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为1430204002024042305686871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四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