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64号
申请人:席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衡阳县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负责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株石市监不立字〔2024〕Y50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5月24日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