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36号
申请人:郭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XXXXXXXXXXXX,地址:湖南省祁阳县万宝山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郭威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并于4月7日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信封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X超市售卖假酒,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短信告知截图、付款记录、涉案商品图片、投诉举报信及邮寄物流截图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对石峰区XXXXX配送店的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开展了核查,经查,被举报人共购进24瓶八号水井坊、销售了15瓶,库存9瓶,被举报人提供了该酒的进货票据,经执法人员对酒进行扫码验证,未发现每次扫码只显示一次情况。我局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因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于2024年2月26日报经负责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3月1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讯问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单、销售单,不予立案审批表及申请延期处理审批表、拒绝调解书、手机短信截图、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郭威对石峰区XXXXX配送店(以下简称“XXX配送店”)的投诉举报;1月18日被申请人对XXX配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情况:“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共发现9瓶水井坊八号臻酿,产品名称:水井坊酒,臻酿八号,香型:浓香型,产品类型:固态法酒,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1010650101,厂名: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产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9号。当事人提供了该酒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该酒进行扫码验证,均未发现每次扫码都只显示只有1次的情况”;1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延期;1月30日,被申请人对XXX配送店的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经营者明确拒绝调解;2月5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情况告知了申请人。2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3月1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XXX配送店分别于2023年1月14日、2023年11月5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新山名洒商行、株洲市荷塘区利群批发部各购进12瓶案涉产品,2023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30日共销售15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上存在瑕疵,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上已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将调解终止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益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故再履行告知已无实际意义。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XXX配送店进行了核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核查期限,在法定期限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XXX配送店在采购案涉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要求供货者出具了销售单和案涉产品合格证,XXX配送店履行了查验义务。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对申请人郭威案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