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31号
申请人:李XX,男,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利川市XXXXXX。现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7日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3月20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4月22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