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2023-04326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统一登记号: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43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3-11-2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43

 

申请人:XX,男,X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XXXXXXXXXXXX,住址:安徽省巢湖市XXXXXXXX。现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20239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10月13日收到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该不予立案行为违法。2.撤销举报编号为:1430204002023091930369760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回复。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款(二),追究被申请人政务渎职情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石峰区XXX食品商行开设的XX百货中心企业店”(以下称“第三人”)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来路不正,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订单截图,涉案产品实拍,物流截图等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结论不认可。被申请人应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该案。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立案。

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涉案商品实拍照片、涉案商品订单截图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关于对第三人的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所提第三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开展核查工作,经初步核查,第三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第三人属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9月21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告知短信。

被申请人提供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8日9月19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第三人发起的投诉、举报,9月18日被申请人已对第三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发现第三人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前收到其他投诉人针对第三人的投诉,8月3日被申请人已将第三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第三人属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故920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至申请人9月22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过第三人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第三;且第三人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均不在被申请人管理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核查情况、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部门提出,符合相关规定。

  另,关于被申请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被申请人政务渎职情况。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职责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9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