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株石政复字〔2023〕38号
兖XX:
你认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你的举报事项作出行政行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已于2023年8月15日对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你现在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本府决定不再重复受理。
特此告知。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