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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33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3-10-3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33

 

申请人:XX,汉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XXXXXXXXXXXX,住址:黑龙江省林口县XXXXXX现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20238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30204002023060977848566的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拼多多平台店铺“茗韵养生坊”(以下称“第三人”),支付10.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百合”一份,订单编号:230325-246132295233054。第三人通过极兔快递:JT518124812XXXX发出,申请人于3月27日签收。打开食用,发现问题后,于6月9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第三人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7月7日,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得知举报已经结案。

时至申请人举报之时,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答复,故被申请人的回复属于虚假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且没有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属于合格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涉案商品物流签收页截图、实拍照片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369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百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所提第三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开展核查工作,并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且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于6月14日反馈告知了申请人

因第三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将立即恢复案件调查。因此,该案尚未结案。

被申请人提供了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对第三人的举报。612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6月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第三人。6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立案,并决定中止案件调查。7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内容为案件正在办理中。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对第三人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第三人,决定中止调查。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结案反馈(举报编号:143020400202306097784856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