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25号
申请人:株洲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XX。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寺湾路1号。
负责人:张道文,局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1:王杜高,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2:林伟科,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于2023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9月12日决定延期三十日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因盛世·金龙湾XX栋XXX号业主的父亲及胡X等业主蓄意破坏小区前坪道闸,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向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龙头铺派出所(以下简称“龙头铺派出所”)报案。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依据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金龙湾XX栋XXX号业主的父亲及胡X等业主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治安处罚。金龙湾小区自2023年1月以来,发生业主公然拆卸、损毁小区道闸及地下车库入口案件已累计10余次,申请人多次报警,民警也到场进行了处理并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业主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释法,如再进行相关毁损财物事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2023年6月28日晚上7点52分左右,胡X等人聚集在盛世·金龙湾营销中心前坪,7点54分小区XX栋XXX号业主的父亲等人公然强行拆卸小区正门左进口道闸直杆,而后8点20分左右再次将其右出口道闸直杆进行拆除。期间胡X则与其他业主私自将道闸周边的石球挪开,此次事件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3200元。
由此可见,公安民警现场出警、口头警告及法律后果告知等均没有有效解决此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XX栋XXX号业主的父亲及胡X等人故意损害财物的行为造成了申请人经济损失,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为妥善解决此事,申请人现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终止立案调查决定书》并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提供了报案材料、监控视频截图、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维修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6月28日21时许,被申请人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小区保安张先生报警称,门口道闸被人拆了。接警后,龙头铺派出所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查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盛世·金龙湾小区业主与申请人、小区物业公司(株洲XX物业有限公司)因小区正门前坪公共区域停车场的归属问题引发纠纷,业主把物业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栏杆给拆除了放在旁边,没有损坏。处警民警与报警人张先生现场确认后告知其物业公司要妥善和业主协商处理该纠纷。
同年6月30日,申请人向龙头铺派出所递交报案材料举报:2023年6月28日盛世·金龙湾XX栋XXX号业主父亲及胡X等人蓄意破坏公私财物,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秩序,造成报案人经济损失。龙头铺派出所随即对该举报受理行政案件《金龙湾道闸被拆案》进行调查。经查证,申请人在未经过相关部门规划建设允许及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在小区正门前坪设立道闸。同年2月23日,株洲市石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下发整改通知“在未召开小区全体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正门商业街和售楼部前坪如何使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开展前坪停车收费行为,并按规划要求恢复原状”。同年6月28日晚上19时50分至20时30分许,小区XX栋XXX号业主父亲欧XX等人将停车场出入口的栏杆给拆除了放在旁边,小区XX栋XXXX业主胡X等人将石墩路障移到花坛旁。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业主采取了将螺丝拧开的方式将道闸栏杆给拆除了放在路旁,未发现暴力破坏情况。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员工陈XX的陈述,株洲XX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张XX的陈述,业主欧XX、胡X的陈述,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株洲市石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2023年2月23日文件《关于盛世金龙湾小区正门前坪停车收费的整改通知》等证据证实。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现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盛世金龙湾小区正门商业街和售楼部前坪为全体业主所有,在未召开小区全体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正门商业街和售楼部前坪如何使用的情况下,株洲市石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下发整改通知:“物业公司不能开展前坪停车收费行为,并按规划要求恢复原状。”
经过调查,发现该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同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案终止调查。同年7月25日将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报案材料,当日即受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依法对申请人员工陈XX、株洲XX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张XX、业主欧XX、业主胡X进行了询间,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接收了株洲市石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2023年2月23日文件《关于盛世金龙湾小区正门前坪停车收费的整改通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其诉求依法不能成立。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金龙湾小区欧XX、胡X等业主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人员治安处罚。而被申请人依法查证的事实是:申请人在金龙湾小区正门前坪公共区域停车场权属尚有争议时,未经小区业委会开会同意,私自设立进出入门闸,小区业主主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未实施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申请人员工陈XX、株洲XX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张XX的陈述,证实盛世·金龙湾小区正门前坪道闸为申请人设立;欧XX、胡X的证人证言,证实小区正门前坪道闸的设立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故将停车场出入口的栏杆给拆除了放在旁边,将石墩路障移到花坛旁;现场监控,证实业主将停车场出入口的栏杆给拆除了放在旁边,将石墩路障移到花坛旁;株洲市石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2023年2月23日文件《关于盛世金龙湾小区正门前坪停车收费的整改通知》,证实小区正门商业街和售楼部前坪为小区红线范围内,但规划图内未规划建设停车位,现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盛世金龙湾小区正门商业街和售楼部前坪为全体业主所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其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工作人员陈XX向龙头铺派出所报案称:“同年6月28日,盛世金龙湾小区正门口道闸被胡X与其他业主私自拆除。”7月1日,龙头铺派出所受理了该案件。7月21日,因该案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另查明,根据陈XX、盛世金龙湾物业人员张XX、XX栋XXX号业主的岳父欧XX、业主胡X及的询问笔录及案发现场监控可证实,6月28日晚上19时至20时许,小区XX栋XXX号业主父亲欧XX等人将停车场出入口的道闸给拆除了放在旁边绿化带中,业主胡X等人将石墩路障移到花坛旁。涉案业主们采取了将螺丝拧开的方式将道闸栏杆给拆除了放在绿化带旁,未发现暴力破坏情况。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程序上依法报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在实体上对报案及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调取现场监控。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株公经(龙)行终止决【2023】第000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