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15号
申请人:乐XX,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XXXXXXXX0011,现住所:湖北省咸宁市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李建武,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