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9号
晏XX:
你认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在12315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侵犯合法权益,于2023年6月1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