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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9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03-22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9

 

申请人:XX,男,X族,20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XXXXXXXXXXXX,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XXXXXXXX。现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告知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2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株洲鹏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灯芯糕”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及签收记录截图、购买记录截图、涉案商品实拍照片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1月27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对株洲鹏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灯芯糕的投诉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

”之规定,2023年1月29日我局作出受理决定,并多次拨打申请人手机号码欲告知,但申请人未接电话。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之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需提供有效的电话号码,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上提供的手机号码不具备联络功能,可视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情形。又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因此,答复人提出确认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投诉违法的申请的理由均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签收截图、拨打申请人手机号码照片、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材料、现场笔录、销售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告知书、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株洲鹏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灯芯糕投诉举报信。2月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情况:该店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货架上并未发现投诉举报的糕之源灯芯糕,经询问当事人该店仅进货10盒,并在检查前已经完部销售;核查当日,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202号),并于2月7日邮寄至申请人,2月9日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

另查明,2024年2月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市监责改〔2024〕第0202001号),要求被举报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同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株石市监不立字〔2024〕第0202号),并于2月7日邮寄至申请人,2月9日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

再查明,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配料:糕粉、食用葡萄糖、白砂糖、起酥油、饴糖浆,饮用水。

再查明,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2月25日,我区已收到申请人郑思远行政复议申请4次,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的投诉举报信呈格式化特点。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2024年2月2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202号),2月7日将该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至申请人,程序上存在瑕疵,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上已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将调解终止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益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故再履行告知已无实际意义。

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本案中,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示的配料表中“糕粉”为复合配料,但未标示原始配料。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2月2日决定不予立案,2月7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

另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2月25日,我区已收到郑思远行政复议申请4次,且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的投诉举报信呈格式化特点。申请人的行为,并非出于社会监督的初衷,严重的浪费国家行政资源,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初衷相背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