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10号
申请人:刘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
负责人:占忠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月22日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