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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63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01-04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63

 

申请人:XX,男,X族,20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新邵县XXXXXXXX,现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局长。

第三人:株洲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XX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石峰市场监管〔2023〕第092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1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申请材料,并于1118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向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911日在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食堂二楼自选餐厅消费,后发现该餐厅存在违法行为,遂于20239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919日签收,于2023920日通过电话要求申请人前往现场进行调解。申请人在电话中表示调解方式不止现场调解一种,并请求其以线上调解方式进行调解。但是,被申请人却在电话中直接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以下三点违法行为:一、被申请人未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强制采取现场调解方式进行调解,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二、被申请人采取现场调解方式却未提前告知申请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其不考虑申请人是否还在案发地,存在刻意习难申请人的嫌疑,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三、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消费记录、实拍照片、快递签收截图、录音链接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919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对株洲市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食堂膳食均衡自选餐厅)涉嫌未明码标价的投诉信。对于该投诉,我局依法组

织双方调解,并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人对我局如何调解及调解结果无复议权利。综上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答复人认为:申请人复议要求撤销答复人(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决定及重新作出处理申请的理由均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现场笔录、核查照片、等答复材料。

第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9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对第三人涉嫌未明码标价的投诉信,9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第三人食堂二楼西侧楼梯间入口放置有宣传广告牌,上面明确标明自选价格1.98元/两,核查期间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来第三人处进行调解,申请人拒绝现场调解;另第三人表示已经在同学们最常出入楼梯间竖立宣传标示,明码标价,在经营入口处的筷箱上方亦贴有价格表,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2023920日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作出株石峰市场监管〔2023〕行第0920-01号的行为符合规定。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石峰市场监管〔2023〕第092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二、同时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