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55号
申请人:刘XX,女,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现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中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尹海坤,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拥有合法住宅及院落。现案涉房屋及院落因“竹山储备地块(三)”项目,其在石峰区XXXX合法拥有的房屋及院落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核实项目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EMS单号:1275590239701),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上述项目所有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包括分户调查测量面积、以及与之对应的证载面积等情况)。”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已经签收该申请,但至今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自签收后,一直未予以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也未作出答复期限予以延长的通知,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了《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及签收截图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株石资依复〔2023〕2号)并回复申请人,答复书以邮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竹山储备地块(三)项目所有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包括分户调查测量面积、以及与之对应的证载面积等情况)”,我单位无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邮寄单、安置补偿申请书及回复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株石资依复〔2023〕2号),并于11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该答复书。11月7日申请人签收了该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直至11月3日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株石资依复〔2023〕2号),并于11月6日邮寄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