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35号
申请人:程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XXXXXXXXXXXX,住址:山东省烟台市XXXXXX。现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株石市场监管〔2023〕第8024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请求: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从未以任何方式收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株洲市石峰区XX百货店一事的投诉处理结果,请求确认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本机关于同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株石政复字〔2023〕31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株石市场监管〔2023〕第802401号),责令其重新处理。10月19日,本机关通过EMS(单号:1277571912601)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21日签收该邮件。因此本机关不再就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申请的相同行政复议事项重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