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5号
申请人:胡X,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81XXXXXXXXXXXX,住所:石峰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负责人:谭晓珂,职务:该大队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204900317300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