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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5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4-03-1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5

 

申请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81XXXXXXXXXXXX,住所:石峰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负责人:谭晓珂,职务:该大队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204900317300侵犯其合法权益,20235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