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4〕2号
申请人:黄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1月9日对其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1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月31日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