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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49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3-12-0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石政复字202349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XXXXXXXXXXXX,住址:广东省电白县XXXXXX,现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8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作出的反馈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11月6日收到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 年8月22日通过 12315平台作出的案件办结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3年7月11日通过12315 平台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信誉商店(以下简称“第三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立案。投诉单号为:1430204002023071873646292,被申请人于7月26 号进行受理,于8月22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内容为:“第三人明确拒绝就你与该店消费纠纷一事调解,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收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你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诉的过期桂皮在售”。

被申请人以现场没有发现为由否定了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当时消费时申请人提供给予被申请人的消费凭证、产品照片与申请人购物全程视频,故能认定第三人销售了该涉案产品并且存在违法事实,且被申请人不能仅仅以现场检查未发现而否定之前第三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并且该理由非法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实拍照片、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付款页面截图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对第三人的投诉举报(工单:143020400202307187364629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批次的桂皮,第三人否认出售过该批次桂皮,并提供了该批次桂皮退货的相关票证。被申请人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因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于2023年8月3日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因第三人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截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第三人营业执照、第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邮件交寄单、现场笔录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第三人投诉,主要内容:“商家销售过期的调味品,必须严查,我要求商家依法赔偿,现请求领导组织调解,如若商家拒绝调解,请领导投诉转举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给于我7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投诉。8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未发现过期食品”,且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0803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8月22日,被申请人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同时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未发现被投诉批次的涉案商品。另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0803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符合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0803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8月22日才将投诉终止调解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