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部门预算公开信息目录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六)会议费、培训费
(七)其他事项
五、名词解释
六、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七、绩效目标申报表格
一、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石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工作,督促指导街道物业工作。负责指导小区物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2、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招投标活动、物业承接查验、物业公司进驻和退出交接活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3、指导辖区内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信誉升级、物业人员培训,落实物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物业管理企业创优评先推荐工作。
4、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投诉。
5、承办住建部门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落实的事务性工作。
6、负责辖区新开发建设物业的前期对接,做好房地产业有关服务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协调工作。
7、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本部门共有编制人数10人,实有人数10人。我单位共有内设科室(含0个二级机构)3个,分别为:办公室、物业服务室、房产服务室,下无独立核算二级机构。
三、 部门收支概况
2021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面向全区分配的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45.9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45.91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45.91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245.91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21年年初预算数为152.5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27.67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4.8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等。
2.项目支出:2021年年初预算数为93.3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其中:
(1)业务性专项经费10万元。主要用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方面。
(2)安置房物业费补贴83.35万元,主要用于全区新增安置房物业补贴方面。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21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245.91万元,比上年增加103.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1人及新增2个项目:业务性专项经费和安置房物业费补贴。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本部门2021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安排24.89万元,比上年增加2.46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1人。
(二)政府采购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办公及业务用房210平方米;车辆 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货币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预算安排购置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245.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2.56万元,项目支出93.35万元(具体详见绩效目标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21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20年持平。
(六)会议费、培训费预算:
2021年预算安排会议费0万元。
2021年预算安排培训费0万元。
(七)其他事项。公开表格中的空白表格,均为本部门不涉及的内容,如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表,以及其他金额为零的相关事项等。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42、株洲市石峰区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物业服务指导中心)